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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3-11-15 11:18: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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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因自有资金不足,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贷款叫做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二、申请贷款条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因自有资金不足,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贷款叫做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申请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三)实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

(四)同意并实际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的计算,应在借款人购建住房价值的可贷额度内,按借款人夫妇双方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两倍计算,若其中一方在管理中心本级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合并计算,南平市本级(含延平区)为30万元。贷款比例以实际购买房屋的价值和不同房屋类型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的,贷款比例不超过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实际付款价的80%;

(二)购买钢混结构二手房的,贷款比例不超过房产计税价的60%;购买砖混结构二手房的,贷款比例不超过房产计税价的50%;

(三)自建房的,贷款比例不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

(四)省内异地购房并用南平市自有住房提供抵押的,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的60%。

(五)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为30年,借款人具体年限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年龄、偿还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六)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现行利率: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4.0%,5年以上利率为4.5%。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 月 1 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标准。

四、办理各类购房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提供材料

凡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均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及刷新后的公积金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按下列提取条件提供:

(一)、购买商品房贷款

1、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 (原件及复印件3份)

2、首付款发票 (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1、买卖协议、契税发票 (原件及复印件3份)

2、房产证、土地证 (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三)、拆迁安置房贷款

1、拆迁安置协议 (原件及复印件3份)

2、首期付款凭据、银行进账单 (原件及复印件3份)

(四)、自建房贷款

1、房产证、土地证 (原件及复印件3份)

2、房产评估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五)、翻建住房贷款

1、县级及以上规划部门同意翻建住房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3份)

2、房产证、土地证 (原件及复印件3份)

3、工程造价书 (原件及复印件3份)

(六)、大修住房贷款

1、县级及以上建设或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2、房产证、土地证 (原件及复印件3份)

3、工程造价书 (原件及复印件3份)